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不予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晋水免罚字〔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5-0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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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昆明市晋宁区宝峰第二小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225798390079
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宝峰街道莫家庄东大河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河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了审查批准手续,落实了手续要求落实的相关措施,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不予水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