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第134号建议答复的函
毕琼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晋宁区涉磷乡镇、村组磷矿石反哺费调整的建议》(1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晋宁区人民政府2009年2月28日制定印发了《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矿山企业支付矿产品反哺费的通知》(晋政通〔2009〕5号)对我县辖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按矿产品销售的数量,实行按吨支付反哺费反哺给矿产资源所在地村、组,用于解决矿产资源开采区因采矿受到影响的村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扶持区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反哺费收费标准︰磷矿石征地开采的按6元/吨,临时用地开采按10元/吨,矿山企业支付的反哺费由矿产资源所在地乡(镇)代收后,全额返给被征地的村、组,分配方案由村、组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公告后实施。现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昆阳磷矿、昆阳磷矿二矿和晋宁磷矿都在晋宁辖区范围内进行磷矿石开采。依据《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矿山企业支付矿产品反哺费的通知》(晋政通〔2009〕5号),反哺费政策出台至今已过14年,磷矿石品位及价格也在发生变化,近几年随着低品位磷矿石的增多,以及磷矿浮选技术的不断提高,低品位磷矿石的销售价格在每吨100--150元之间,给企业带来了不少收益。而村、组及村民因为磷矿石P2O5含量低于26.5%就没有反哺费,村民与企业的矛盾又开始凸显。
二、反哺费调整跟进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兼顾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矿产企业的合法权益,2013年3月5日区政府组织召开了提高磷矿资源反哺费讨论会,按照会议精神,我局于2013年3月6日制定了《晋宁县提高磷矿石发哺费方案》其中,方案一是建议磷矿石品位达到24%的,反哺费标准为征地开采的8元/吨,临时用地开采的12元/吨;品位在24%以下的反哺费原则上不超过24%品位的50%,即征地开采的4元/吨,临时用地开采的6元/吨。方案二是建议磷矿石品位达到24%的,反哺费标准为征地开采的8元/吨,临时用地开采的12元/吨;品位在24%以下的磷矿石不纳入反哺范围。在征求了各相关单位及涉磷企业意见后,我局将汇总意见上报了区政府研究。
针对代表提出建议,我局对各相关企业、乡镇、村组多次走访调查,并于2023年10月23日拟定专题报告《关于晋宁区磷矿石反哺费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区政府研究。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24年初组织职能部门、乡镇与云磷集团进行了专题研究。但因该事项牵涉面广、涉及层级高等问题,未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该事项区政府也将持续跟进。
我局主要领导带队,于2024年10月31日与代表再次进行面商,代表提出建议:一是建立矿产资源品位监督监管机制,二是适当提高反哺费标准,三是明确反哺费的补偿机制。
三、下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持续跟进工作汇报,建议区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涉磷企业、乡镇、村组、相关代表及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相关单位,结合磷矿石价格调查、企业效益、市场变化、以及我区实际情况和周边县区反哺费情况,就反哺费问题建立统一的反哺费调价窗口及相对科学的反哺费执行机制,合理确定支付反哺费的范围、适当提高磷矿石反哺费标准,同时健全监管机制,由各方驻派人员对采矿量、品位进行统一监管。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