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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502-964669 主题分类: 2024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21 09:49
名 称: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第95号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关键字: 磷矿,反哺,矿石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第95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11-21 09:4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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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云南磷化集团晋宁磷矿在六街辖区低品位矿石反哺费问题的建议》9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云南磷化集团晋宁磷矿在六街镇辖区内进行磷矿开采,企业在开采磷矿时,只对高品位的磷矿石支付反哺费,对于低品位的磷矿石并未支付反哺费。未严格按照2009年晋宁区下发的《关于矿山企业支付矿产品反哺费的通知》(晋政通[2009]5)号文件标准进行支付反哺费。

二、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一)调查情况

按照您今年提出的“关于协调云南磷化集团晋宁磷矿在六街辖区低品位矿石反哺费问题的建议”,经我局调查发现,云南磷化集团晋宁磷矿在六街支付磷矿石反哺费时一直按照磷矿石品位高低来支付,对品位达24%以上的支付10元/吨,品位24%以下的磷矿石不给予支付反哺费。2018年晋宁区磷都矿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六街镇开采的磷矿石则是按照品位在15%-16%的低品位磷矿石给予5元/吨的反哺费,反哺费支付差异较大、支付标准不一。随着磷矿石资源的市场价值、开采技术以及深加工技术的进步,低品位磷矿石的价格不断提高,群众反映强烈,建议政府结合磷矿石市场环境、价格调查、企业效益、市场变化、以及我区实际情况和周边县区反哺费情况,出台我区低品位磷矿石反哺费执行标准。

(二)前期反哺费调整情况

1.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兼顾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矿产企业的合法权益,2013年3月5日区政府组织召开了提高磷矿资源反哺费讨论会,按照会议精神,我局于3月6日制定了《晋宁县提高磷矿石发哺费方案》(两个方案),其中,方案一是建议磷矿石品位达到24%的,反哺费标准为征地开采的8元/吨,临时用地开采的12元/吨;品位在24%以下的反哺费原则上不超过24%品位的50%,即征地开采的4元/吨,临时用地开采的6元/吨。方案二是建议磷矿石品位达到24%的,反哺费标准为征地开采的8元/吨,临时用地开采的12元/吨;品位在24%以下的磷矿石不纳入反哺范围。在征求了各相关单位及涉磷企业意见后,我局已将汇总意见上报了区政府。

2.针对磷资源反哺费问题,在区政府召集各有关单位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区政协深入矿山企业和区属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调研,形成了《政协晋宁县委员会关于对调整磷矿石反哺费工作的建议》(晋协发[2013]12号)(以下简称《反哺建议》)。按照区政府的安排,我局于2013年7月9日邀请财政局、发改经贸局、涉磷矿山企业等相关单位对政协的《反哺建议》进行了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

我局已将晋宁区磷矿石反哺费存在的问题形成报告《关于晋宁区磷矿石反哺费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于2023年10月23日上报区政府,区政府至今未给予答复。

三、下步工作方向

待区政府给予答复后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磷矿石价格调查、企业效益、市场变化、以及我区实际情况和周边县区反哺费情况,将建议区政府召集晋宁区内涉磷企业、乡镇、村组、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就反哺费问题建立统一的反哺费调价窗口及相对科学的反哺费执行机制,合理确定支付反哺费的范围、适当提高磷矿石反哺费标准、最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至涉磷企业及乡镇执行。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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