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第111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李林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建高层住宅统一封闭阳台的问题》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局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晋宁区新建高层规划中高层封窗的情况
根据近五年晋宁区规划审批的新建高层住宅的情况,因项目在阳台封闭的情形下,针对阳台建筑面积的核算存在差异,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的期间,未主动在规划阶段申请进行阳台封闭。在项目具体建设完成后,普遍存在业主自行封窗的情形。
(二)关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情况
经我局核对《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中针对阳台计容面积计算的的规则: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在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中3.1.5条的规定: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目前正在进行修订的《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中针对阳台计容面积计算规则中未提及到阳台计容面积计算规则。由于规范前后变化引起对阳台计容面积计算的变化,目前计算规则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中3.1.5条的规定计算。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建设项目中由于封闭阳台会导致计容建筑面积增加,在具体项目实施中若建设单位愿意将阳台封闭并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中3.1.5条的规定计算封闭阳台计容面积,我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方案审查中明确阳台封闭,明确阳台封闭后外立面的建设形式,做好效果管控,在后期的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封闭阳台核实和验收,确保按照批准的外立面设计方案实施,确保外立面效果统一安全美观,减少结构损伤和工程浪费的情形;建设项目作为一个市场行为,若做强制要求将阳台封闭,会影响到建设项目的自主性,我局不建议将阳台封闭做强制性的要求,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设计,也不影响后期的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