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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410-910021 主题分类: 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0-16 15:38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6 15:38 浏览次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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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财监【2024】罚字第2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珂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KMZC2024-G3-01653-KMSJ-0011

法定代表人:康红霞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32号百富琪B座1005 号

二、基本情况

云南珂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参与了“晋宁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KMZC2024-G3-01653-KMSJ-0011),成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签订合同。监督检查过程中,核实公司社保资料虚假、劳动合同虚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虚假、特种作业操作证虚假。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云南珂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作6.5万元陆万伍仟元整的罚款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晋宁区财政局8楼822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人民币6.5万元(陆万伍仟元整)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后将缴款回单送至晋宁区财政局823室。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弥勒市财政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入“弥勒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昆明市财政局或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昆明市晋宁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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