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4年国庆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市场价格监管,切实规范辖区旅游景点、宾馆酒店、餐饮住宿、交通物流、停车收费、集贸市场等重要民生领域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增强社会责任感,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法明码标价。各类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模糊增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搭售其他商品。
三、禁止哄抬价格。各餐饮、住宿等经营者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菜名)、计价方式、价格、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并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禁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强制搭售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各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公示门票、景区内游乐场、观光车、车辆停放等服务项目价格信息,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各客运、公交、出租汽车公司、车站等,应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严禁变相涨价。
四、禁止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加强行业自律。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应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严查违法行为。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密切关注有关投诉举报和社会舆情,持续加大巡查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有力营造一个平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秩序。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