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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409-899370 主题分类: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9-09 09:57
名 称: 晋宁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文号: 关键字: 住房,租赁,公共,保障

晋宁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4-09-09 09:57 浏览次数:13
字号:[ ]

    机构职能(负责晋宁区保障房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核管理、按期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权责清单(公租房承租资格及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资格确认)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1)、窗口咨询监督投诉: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13号昆明市晋宁区房地产管理所(2)、电话咨询监督投诉:(0871)67895440、(0871)67892930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结予警告,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2.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5.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以警告。

6.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以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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