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企业开办帮办代办及金融扶持“一类事”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昆明市 2024 年“高效办成一件事”考核细则》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延伸拓展基本政务服务“ 一件事” 基础上,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局研究制定了昆明市晋宁区企业开办帮办代办及金融扶持“一类事”办事指南,现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晋宁区企业开办帮办代办及金融扶持“一类事”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一类事”事项名称 | 企业开办帮办代办及金融扶持“一类事” | “一类事”事项编码 | |
牵头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区政务服务局 | 配合单位 | 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一件事一次 办”涉及事项 (服务) | 1.企业设立登记 2.公章刻制备案 3.发票领用 4.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5.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6.企业扶持贷款政策咨询(含征信查询) 7.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8.领办、帮办、代办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3 |
是否收费 | 否 | 线下跑动次数 | 0次 |
线下跑一次原 因和环节 | / | 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有无中介服务 | 无 |
联办能力 | 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审批 | ||
咨询方式 | 1.现场咨询: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富阳路1号(鸥陆广场信合大厦),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1-A17号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0871-67808297 0871-67898553 | ||
监督方式 | 现场投诉: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富阳路1号(鸥陆广场信合大厦),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科 2.电话投诉:0871-67892234 0871-67802249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址 | 现场办理: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二、设定依据
(一)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附件第11项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企业登记部门,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的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12项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将住所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审批权限划分调整后,省、州、县三级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号)(一)调整后省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省级以下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省局登记管辖权限以外的企业登记工作。
(二)公章刻制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三)发票领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四)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五)住房公积金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第1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第2次修订)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单位依法设立的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扶持贷款政策咨询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承办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借款人资格,按照规定向承贷金融机构推荐,并结合个人意愿向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联合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审查、借款人资格审核,担保机构调查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补充办理有关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七)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第四条贷:指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已进行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人员,提供3年期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不超过1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对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创业者,应纳入重点扶持对象范围.扶持对象范围由金融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适时调整完善。
(八)领办、帮办、代办服务
《昆明市晋宁区投资服务中心领办、帮办、代办服务制度(试行)》第二条 全程领办、帮办、代办服务的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按照“接受咨询、受理委托、跟踪承办、及时反馈”的程序进行。
三、申报须知(组合)
1.企业设立登记
1.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1.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1.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4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票领用
涉及发票领用纳税人需注意:
(一)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二)提交发票领用申请的纳税人具体到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或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领取发票。
3.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下列单位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一) 国有企业;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
(五) 城镇私营企业;
(六)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七)军队企业;
(八) 非企业法人单位;
(九)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
5.企业扶持贷款政策咨询及创业贷款申请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开办帮办代办及金融扶持“一类事”时,可至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就业窗口了解贷款政策及注意事项,按需求及符合的(担保、备用)条件选择承贷银行及贷款品种,到银行进行征询查询,合格后即可在融信服平台完成注册并同步提交贷款申请。
6.申请领办、帮办、代办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晋宁区辖区内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社会投资项目;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明确需要代办的其他服务事项。
注意事项:
1.网上申请过程中如遇任何相关信息内容(登记表,电子证照等等)错误,则转线下办理或者反馈客服进行登记。
2.申请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有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标准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出具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涉及事项 | 非必要材料涉及情形 |
备注 |
公司设立登记 | ||||||||||
1 | 企业开办帮办代办及金融扶持服务“一类事”申请登记表(公司)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全量事项 | ||
2 | 公司章程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企业设立登记 | ||
3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企业设立登记 | ||
4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企业设立登记 | ||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1 | 企业开办帮办代办及金融扶持服务“一类事”申请登记表(分支机构)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全量事项 | ||
2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企业设立登记 |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
1 | 企业开办帮办代办及金融扶持服务“一类事”申请登记表(合伙企业)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全量事项 |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企业设立登记 | ||
3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企业设立登记 | ||
4 | 缴付出资确认书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企业设立登记 |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
1 | 企业开办帮办代办及金融扶持服务“一类事”申请登记表(个人独资企业)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全量事项 | ||
2 | 住所相关文件。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企业设立登记 | ||
企业扶持贷款政策咨询及创业贷款申请 | ||||||||||
1 | 企业开办帮办代办及金融扶持服务“一类事”申请登记表(个人独资企业) | 原件 | 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 0 | 必要 |
全量事项 | ||
2 |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1 | 必要 | 1.企业扶持贷款政策咨询 2.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
3 | 配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1 | 必要 | 1.企业扶持贷款政策咨询 2.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
4 | 备用联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1 | 非必要 | 1.企业扶持贷款政策咨询 2.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申请20万及以下免担保方式提供 | |
5 | 借款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社部门核发 | 1 | 必要 | 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
6 | 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社部门核发 | 1 | 必要 | 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
7 | 就业带动名册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社部门核发 | 1 | 必要 | 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
8 | 备用联系人告知书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社部门核发 | 1 | 非必要 | 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申请20万及以下免担保方式及贷免扶补(30万内)免担保方式提供 | |
9 | 创业计划书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社部门核发 | 1 | 非必要 | 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申请贷免扶补(30万内)免担保方式提供 | |
10 | 《就业创业证》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1 | 必要 | 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
11 | 个体经营的提供租房协议(种植的提供租地协议和村委会出具的租地证明)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1 | 必要 | 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
12 |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1 | 必要 | 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
13 | 借款人及配偶名下的不动产权复印件或村委会出具的房产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1 | 必要 | 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 ||
领办、帮办、代办服务 | ||||||||||
1 | 昆明市晋宁区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代办服务申请受理表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 1 | 必要 | 领办、帮办、代办服务 |
五、办理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一)结果信息
序号 | 结果名称 | 结果类型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证照 | 是 | 无 |
2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 其他 | ||
3 | 贷款合同 | 其他 | ||
4 | 行政审批代理代办服务办结单 | 其他 |
(二)结果样本
1.营业执照
2.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3.贷款合同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贷款方式及实际贷款银行提供的合同模版为准
4.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代办服务办结单
七、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网上支付 |
无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