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不予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晋水免罚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5-19 13:13
浏览次数:5
字号:[
大
中
小
]
当事人:繆祥刚(身份证号:532***********173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宝峰镇昌家营村委会迎香村******号
你(单位)擅自在大春河干渠放置涵管后对该段河道覆土填埋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和整改,铺设的涵管已拆除,被覆盖河道已挖开,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不予水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
2024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