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晋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民族宗教领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现制定晋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
(三)少数民族发展与保护实施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局各科室、区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上级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须报经区委统战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局各科室、区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形成的程序等材料及时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晋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