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制定的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农民增收、乡村振兴及其他管理与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行动方案和发展规划;
(二)获区政府批准,决定在局系统实施的重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和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三)决定对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发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决定的农业农村领域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下列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区农业农村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区农业农村局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涉农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四)未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五)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