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20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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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昆明市晋宁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具体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减灾救灾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应急管理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为保证应急管理、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二、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昆明市晋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