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古滇管委会,产业园区管委会,区属各部门:
为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于每年3月20日前制定并公开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目录清单,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请各单位于每年2月20日前,将拟提交区人民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三、列入年度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把握时间节点,并按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由区司法局负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提交的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决策草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意见等情况;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区司法局将决策草案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并要求其补充、完善。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五、区司法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合法性审查和实施的指导工作。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事项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三)决策事项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根据需要,区司法局可向承办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了解情况,要求承办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要求其提交所涉专业事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专家顾问、专业机构等进行评估论证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目录标准、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全区重点工作增加或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标准、目录清单进行调整的,由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后,提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布。
附件: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1.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主体功能区规划;
4.城镇体系规划;
5.城市规划;
6.需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开发利用、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4.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区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