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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401-817218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1-03 11:27
名 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文号: 关键字: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2024-01-03 11:27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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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主管部门:

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三、实施机关:

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五、子项:

无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000123018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000123018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二次供水单位许可(新办)【00012301800001】

(2)二次供水单位许可(延续)【00012301800002】

(3)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新办卫生许可【00012301800003】

(4)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卫生许可【00012301800004】

(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00012301800005】

(6)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00012301800006】

(7)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00012301800007】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 (试行)》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 (试行)》第三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7.实施机关: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8.审批层级:区级

9.行使层级:区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区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准许生活饮用水单位从事饮用水的生产供应、销售和使用。

(2)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5、6、7条的规定;水源水水质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3)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以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8、10、11条的规定。

(4)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16、17、18、19、24、26、27条等的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水工艺、储水供水、水质检验设备、使用的涉水产品等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5)水质检验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30条、31条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的规定。

(6)二次供水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规定。

(7)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2)已逐步推行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选择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从业意识。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集中式供水单位首次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 证书)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应急处置预案;(五)厂区平面图、供水流程简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必 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其文字说明;(六)水源卫生防护资料、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清单(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有 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七)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 件;(八)水质检测报告(包括水源水及近三个月内的出厂水 水质常规指标和区域风险指标检测合格报告)。

(2)二次供水单位首次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 证书)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五)供水流程简图及厂区平面图;(六)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七)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 件(因工程建设资料未移交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提交情况 说明); (八)水质检测报告(一年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两次检 测合格报告)。

(3)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 水单位”)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二)《卫生许可证》原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 证书)复印件;(五)水质检测报告(一年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检测合 格报告)。批准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原《卫生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收回。有效期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注销原《卫生许可证》,按首次申请卫生许可办理。

(4)供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 地址、生产(制水)地址(非迁址,如变更门牌或路名)发生 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 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变更情况说明。 变更后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 更日期,原有效截止日期不变。原《卫生许可证》由发证机关 收回。 实际生产(制水)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原《卫生许可证》注销。

(5)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 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补办原因说明。 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 日期,原有效截止日期不变。

(6)供水单位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应提交 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 7 -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 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注销原因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 (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形需要,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和专家评审)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第二节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 (试行)》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4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晋宁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十条

(2)《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 (试行)》第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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