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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401-817198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1-03 11:23
名 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文号: 关键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发布时间:2024-01-03 11:23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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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主管部门:

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三、实施机关:

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五、子项:

无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000123001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000123001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00012300100007】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许可)【00012300100008】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00012300100009】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 ﹝2021﹞4号)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 ﹝2021﹞4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7.实施机关: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8.审批层级:区级

9.行使层级:区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区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中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统一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行许可、

(2)已逐步推行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选择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从业意识。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与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相对应的场所设置布局平面图

(4)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7)申请开展相应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职称证》

(9)可行性报告

(10)授权委托书

(11)被委托人身份证

(12)母婴保健伦理委员会名单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形需要,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和专家评审)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第二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5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拟变更实际地址和许可项目,需按照新办法重新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晋宁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3.年检周期:3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有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书面申请

(2)近三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总结(含基本情况、基本数据)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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