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二、主管部门:
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三、实施机关:
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五、子项:
无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000123002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000123002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无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 ﹝2019﹞297号)
(5)《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 ﹝2019﹞297号)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7. 实施机关: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8. 审批层级:区级
9. 行使层级:区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区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助产、结扎、终止妊娠、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还需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中关于人员能力的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已逐步推行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选择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从业意识。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云南省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2)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3)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4)2张小1寸免冠彩色照片
(5)申请人身份证
(6)职称证
(7)最高学历毕业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形需要,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和专家评审)
(4)决定
(5)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节、第二节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终身有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有效期的批复》(云卫妇幼发 ﹝2018﹞6号)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晋宁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