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3〕7-10号
益海嘉里(昆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3154564K
法定代表人:张良文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青山工业园片区
益海嘉里(昆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8日夜间,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益海嘉里(昆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排放噪声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北侧地块厂界西面A、B、C三个点位噪声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噪声分别为63dB(A)、61dB(A)、62dB(A),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夜间厂界噪声排放限值55dB(A)),分别超过夜间厂界噪声排放限值8dB(A)、6dB(A)、7dB(A)。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监测报告》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十一)项第4条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之规定,进行裁量并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7-10号)告知违法事实,责令你单位改正超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对大豆筒仓工作塔的进粮设备采用隔音棉及吸音棉双层隔音降噪处理,并于2023年10月2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鉴于你单位厂界噪声超排放标准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系因刮板机机头设备突发故障造成,而非主观故意导致2023年10月18日夜间厂界噪声超标,并在故障发生后及时维修、整改,厂界噪声监测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二十项“【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二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