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2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20号
单位:昆明洪宇花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6Q69EWXU
法定代表人:吴加林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兴呈路5800号“海岸城”海逸名苑6幢9层902号
昆明洪宇花卉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9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洪宇花卉科技有限公司干花生产项目(项目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青山工业园区西北面)进行现场检查时,工人正在厂区内对干花进行水洗漂白,其用过的水洗漂白生产污水倾倒在厂区内,后通过厂区外溢口外流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7-1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5.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为排污口已投入使用、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52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3-30号 )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52000.00元整(伍万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