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发布时间:2023-12-0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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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是否涉企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审批结果类型 | 法定审批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363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 | 农药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 | 农药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延续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 农药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373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经营许可 | 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审批程序,减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间。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经营许可 | 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审批程序,减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间。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经营许可 | 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审批程序,减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间。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378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申请、受理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申请、受理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 是 | 实行告知承诺 | 1.实现申请、受理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 是 | 实行告知承诺 | 1.实现申请、受理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379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三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五条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七条 (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 (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四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在部分区域下放行使层级。4.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不超过8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三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五条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七条 (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 (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四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在部分区域下放行使层级。4.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三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五条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七条 (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 (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四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三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五条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七条 (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 (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四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
383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实现申请、受理网上办理。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85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附件第72项:除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外的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县、市、区农业部门。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附件第72项:除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外的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县、市、区农业部门。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386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无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 (1)《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条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五条 (3)《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六条 (4)《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七条 (5)《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八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无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 (1)《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三条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五条 (3)《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六条 (4)《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七条 (5)《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八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388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3)《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89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十八条 (4)《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GB/T 15569-2009) (5)《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GB/T 8371-2009)等国家标准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391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2.实施依据 (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六条 (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 (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全文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出售、收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出售、收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全文 (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附件2,第7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审批”以授权方式下放州市农业部门。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下放行使层级。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全文 (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附件2,第7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审批”以授权方式下放州市农业部门。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395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核发 |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核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五条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六条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七条 (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9)《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398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无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下放至县级审批。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无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2.实施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下放至县级审批。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 (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五条 (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六条 (6)《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七条 (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八条 (8)《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九条 (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十一条 (10)《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十四条 (1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四十一条 (1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优化完善动物诊疗许可条件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 (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五条 (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六条 (6)《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七条 (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八条 (8)《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九条 (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十一条 (10)《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十四条 (1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四十一条 (1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优化完善动物诊疗许可条件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401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压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延续)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压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压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402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无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5)《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将生鲜乳准运证明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2年。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403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无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加准驾机型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实施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九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三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无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实施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九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无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实施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九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404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无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实施依据(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条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一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加强宣传,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发票,引导机具所有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信息化手段使用电子发票办理登记业务;对机具所有人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无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条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五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加强宣传,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发票,引导机具所有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信息化手段使用电子发票办理登记业务;对机具所有人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无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条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九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加强宣传,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发票,引导机具所有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信息化手段使用电子发票办理登记业务;对机具所有人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无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条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加强宣传,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发票,引导机具所有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信息化手段使用电子发票办理登记业务;对机具所有人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无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号牌申领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条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第二十五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加强宣传,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发票,引导机具所有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信息化手段使用电子发票办理登记业务;对机具所有人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无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条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第二十五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加强宣传,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发票,引导机具所有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信息化手段使用电子发票办理登记业务;对机具所有人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407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无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政府 |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实施依据 (1)《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2019〕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 (5)《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资源型 | 其他 | 45个工作日 | 22个工作日 |
416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实施依据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一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三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发〔2023〕24号)精神,原种场以外的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保留县级行使权限。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实施依据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一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三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发〔2023〕24号)精神,原种场以外的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保留县级行使权限。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延续)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实施依据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一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三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
417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2.实施依据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三条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五条 (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六条 (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 (5)《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条 (6)《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一条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资源型 | 证照 | 2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2.实施依据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三条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五条 (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六条 (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 (5)《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条 (6)《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资源型 | 证照 | 2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延续)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2.实施依据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三条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五条 (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六条 (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八条 (5)《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条 (6)《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一条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资源型 | 证照 | 2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420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内陆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实施依据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缩减办理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补发(内陆渔船)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2.实施依据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1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缩减办理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内陆渔船)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2.实施依据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1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缩减办理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2.实施依据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1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缩减办理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变更(内陆渔船)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2.实施依据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1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缩减办理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422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专用航标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2.实施依据 (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 (3)《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前期地方港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航标规划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港监部门不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3.港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2人及以上到现场监督实施主体完成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工作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2.实施依据 (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 (3)《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前期地方港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航标规划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港监部门不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3.港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3人及以上到现场监督实施主体完成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工作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425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首次或重新申请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 第38项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变更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 第38项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4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注销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 第38项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5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补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 第38项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6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换发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 第38项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延续 |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 第38项 | 是 | 优化审批服务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缩减审批时限。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