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办公室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加强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昆明市晋宁区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办公室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昆明市晋宁区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昆明市晋宁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67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发〔2023〕10号)精神,结合晋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昆明市晋宁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完善,服务供给、保障、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上取得新进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的健康养老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对照《昆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区级清单(详见附件),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标准、方式和支出责任。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全面落实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民政部门牵头按照国家、省级、市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与卫生健康、医保部门互认共享、按需使用。2023年底前,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机制;2025年底前,健全完善全体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体系。
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制度。统计部门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民政部门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统筹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基本养老服务精准匹配机制,逐步完善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长护险等老年人福利申领联审机制。
4.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主动关爱机制。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居家探访和关爱帮扶制度,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积极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主动关爱服务。残联部门要推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现资源整合,提升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5.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推动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医保部门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到医保待遇政策向老年人倾斜;加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机衔接,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
6.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区、乡镇(街道)两级要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本地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比例不低于55%。健全政府投入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7.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积极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资源,畅通老年人法律援助渠道,提供无偿或低价法律服务,保障老年人权益。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8.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点内容纳入辖区国土空间等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指导。
9.开展养老服务配套设施专项治理。民政部门牵头,要清查自2018年以来新建城镇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对尚在建设中但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建的,按要求完成整改;对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乡镇(街道)配合。
10.积极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全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在2023年底前,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并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军烈属老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1.推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强完善失能照护中心建设,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对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农村敬老院进行优化整合;对服务内容单一和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运营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采取提质改造、关停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整合。鼓励支持国有经济积极参与普惠性养老服务,提升其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其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网络。深入推进以居家为基础、(村)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快速发展。乡镇(街道)要依托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在城区建设“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区—乡镇(街道)—村”三级服务网络,共同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各乡镇(街道)建有1所综合(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13.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要统筹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支持物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服务,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14.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优先推进老旧住宅、道路、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区域的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民政部门要继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合理确定家庭适老化改造的范围和资助标准,重点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必要时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到2025年,全区完成210户以上家庭适老化改造。坚持传统服务与智慧服务并行,在老年人出行、就医、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场景,提供更周全、贴心、便捷的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平台,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指导督促,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依法查处不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浓厚氛围,形成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附件:昆明市晋宁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昆明市晋宁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性质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服务方式 | 责任部门 |
1 | 普惠 | 高龄津贴 | 昆明市晋宁区户籍80—89周岁老年人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资金按月发放 | 区民政局 |
2 | 普惠 | 昆明市晋宁区户籍90—99周岁老年人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资金按月发放 | ||
3 | 普惠 | 昆明市晋宁区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资金按月发放 | ||
4 | 普惠 | 提供老年人餐饮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根据所在地老年幸福食堂餐饮服务标准,提供老年人餐饮服务 | 物质帮助 | 老年幸福食堂 | 区民政局 |
5 | 普惠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待遇享受年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资金按月发放 | 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6 | 普惠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待遇享受年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物质帮助 | 资金按月发放 | 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7 | 普惠 |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活动场所 | 照护服务 | 活动场地保障 | 区民政局 |
8 | 普惠 | 查询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信息公开、咨询答复 | 区民政局 |
9 | 普惠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 电话预约,“急危重症”绿色通道 | 区卫生健康局 |
10 | 普惠 | 教育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关爱服务 | 组织开展学习教育 | 区教育体育局 |
11 | 普惠 |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 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关爱服务 | 持相关证明进入 | 区文化和 旅游局 区林草局 |
12 | 普惠 | 参观旅游 景区(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持云南省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指导价的公园、旅游景区(点)。鼓励市场指导价的A级旅游景区给予持云南省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一定优惠 | 关爱服务 | 持相关证明进入 | 区发展改革局 区文化和 旅游局 |
13 | 普惠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根据需求提供 | 区民政局 区卫生健康局 |
14 | 普惠 | 健康管理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自愿申请提供 | 区卫生健康局 |
15 | 专项 | 公共法律服务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申报公证费、司法鉴定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提供免费基层法律服务 | 关爱服务 | 依申请提供 | 区司法局 |
16 | 专项 | 法律诉讼 服务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关爱服务 | 依申请提供 | 区法院 区司法局 |
17 | 专项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依申请提供 | 区退役军人局 |
18 | 专项 | 分散特困 供养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区民政局 |
19 | 专项 | 集中特困 供养 | 自愿选择进入机构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区民政局 |
20 | 专项 | 最低生活 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依申请提供 | 区民政局 |
21 | 专项 | 养老护理 补贴 | 特困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区民政局 |
22 | 专项 | 养老服务 补贴 | 晋宁区户籍城乡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依申请提供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23 | 专项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晋宁区户籍持《残疾证》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残疾老年人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一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二级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区民政局 |
24 | 专项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晋宁区户籍持《残疾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区民政局 |
25 | 专项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独生子女伤残的按每人每月460元标准发放,独生子女死亡的按每人每月59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依申请提供 | 区卫生健康局 |
26 | 专项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依申请提供 | 区卫生健康局 区民政局 |
27 | 专项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依申请提供 | 区民政局 |
28 | 专项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 培训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物质帮助 | 依申请提供 | 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29 | 专项 | 居家探访 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主动提供 | 区民政局 |
30 | 专项 | 流浪乞讨 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主动提供 | 区民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