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www.kmjn.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0531-202311-79624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1-20 15:4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3〕7-05号
文号: 昆生环不罚〔2023〕7-05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3〕7-05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15:41 浏览次数:4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3〕7-05号

单位:昆明市晋宁区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224314200X9

法定代表人:申光旭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巨桥路36号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医院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01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市晋宁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转移医疗废物过程中未按要求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填写、运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份、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检查照片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7.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01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7-14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1月8日前完成整改。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并于2023年11月8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你单位于2023年11月7日开始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填写、运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规范了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八) 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转移医疗废物过程中未按要求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填写、运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


>
晋宁官方微博
晋宁官方微信公众号

晋宁区微信号

kmjn.gov.cn  晋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滇ICP备19011956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2202530194号    

联系电话:0871-67892322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20001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