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3〕7-0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3〕7-09号
单位:晋宁辰鑫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BP065B8W
法定代表人:李谷明
地址:晋宁区晋城镇晋东路43号云南上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
晋宁辰鑫医院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晋宁辰鑫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转移医疗废物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你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涉嫌违反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7.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7-16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单位2023年11月9日前完成整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子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之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 【不子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子处罚: (八)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于2023年11月6日完成了整改,并于2023 年11 月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已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