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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11-79525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1-17 10:1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9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3〕7-09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9号

发布时间:2023-11-17 10:13 浏览次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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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9号

昆明市晋宁区宏大纸管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P19TG6J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上蒜基地2期云南春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厂房

经营者:赵**,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公民身份号码:430***********2862。

昆明市晋宁区宏大纸管加工厂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21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赵**(以下简称“你”)经营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上蒜基地2期云南春漫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厂房的纸管生产项目依法调查核实发现纸管生产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2年9初开工建设,于2023年2月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2023年9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7-1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个性因子: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始实施之日起计)为1年以上不足2年、裁量等级 4,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 3,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 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经营昆明市晋宁区宏大纸管加工厂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经营昆明市晋宁区宏大纸管加工厂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7-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金额贰仟元整¥2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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