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11号
非**(非**磷矿堆场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530***********0021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1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非**(非**磷矿堆场负责人)(以下简称“你”)负责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磷矿堆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磷矿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7-1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个性因子:建设项目地点为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事实为已设置围挡或覆盖,但围挡高度低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覆盖不严、裁量等级 2,占地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 5;共性因子: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对你负责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磷矿堆场检查时,你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了相应的整改:采用覆盖彩条塑料膜布方式防治扬尘,现场覆盖措施到位。
根据上述规定及你的整改情况,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负责的磷矿堆场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7-6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金额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