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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11-79484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1-16 13:2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8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3〕7-08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8号

发布时间:2023-11-16 13:23 浏览次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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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8号

付**(付**磷矿堆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20************0836  

址:湖北省************

付**(付**磷矿堆场经营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原二街磷肥厂内(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宇阳精细磷化工基地)磷矿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露天堆存约100吨粉状磷矿,800吨块状磷矿覆盖了但是没有完全覆盖。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移交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2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7-12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为已覆盖但覆盖不严、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为不符合功能区划位于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 、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你于2023年108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对露天堆放的磷矿进行了覆盖。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处罚金额下浮50%,罚款155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7-03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15500.00元整(壹万伍仟伍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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