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7号
单位:云南弘睿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8F4P5G
法定代表人:张晓云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昆明市云南城投大厦A座9-A号
云南弘睿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1日,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环评文件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通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云南弘睿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由云南齐天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弘睿天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齐天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金属结构、矿山设备、钢结构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底漆、稀释剂成分来源不明,未附具分析报告,源强核算依据不足,不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中“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3〕18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通报批评。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7-17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