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3〕7-0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3〕7-03号
晋宁慈康精神病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22MJT323813W
法定代表人:李天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汉营村委会三家村
晋宁慈康精神病医院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11月7日调查核实:晋宁慈康精神病医院转移医疗废物执行纸质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未在云南省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填写转移申请,未填写、运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7-20号)告知违法事实,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5日改正。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在云南省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填写、运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于2023年11月9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八项“【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八)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