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关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的公告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入托入学、取得公民身份、出国移民、留学等事项的依据和凭证之一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它将与每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伴随一生!
一、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以下材料:
1.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内出生(包括 120 途中急产)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在新生儿出生后 30 日内向该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出生 30 日后至 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新生儿出生 1 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请家长在分娩后1个月内取好新生儿姓名,携带《昆明市孕产妇保健手册》、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分娩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在不具有或者被取消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病历中的分娩记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出生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不能出具接生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的,还必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但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 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声明)。
4.首次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但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中国国籍以外无护照、无有效签证的孕产妇)在具有助产资质的机构内分娩新生儿,到父亲户籍地(云南省户籍以外)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亲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 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新生儿分娩的医疗机构申请签发。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婴儿可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者母亲信息的;
3.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4.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原签发机构进行换发: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2.原分娩医疗机构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回(原证正、副页)
3.提交孩子父母亲双方的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4.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存根复印件及首次签发记录表复印件)
5.领取均需母亲本人领取,非母亲本人领取的,还需提供由母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父亲来办理也需要携带母亲签署的委托书)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同时按照《云南省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本》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永久保存。
四、《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分娩医疗机构属地指定卫生行政部门(晋宁区指定办理机构:昆明市晋宁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进行补办:
1.《婴儿出生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原件;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记录复印件(签发记录复印件及首次签发记录表复印件)
3.婴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4.婴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父母及婴儿户口册原件和复印件;
6.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承诺书
7.领取均需母亲本人领取,非母亲本人领取的,还需提供由母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注:父亲来办理也需要携带母亲签署的委托书)
五、家庭或小诊所分娩产妇,携亲子鉴定证明原件、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拟落户地指定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构(晋宁区指定办理机构:昆明市晋宁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六、不能提供父亲信息者,由母亲签署“单亲声明”后给予办理单母亲《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母亲信息者,由父亲与婴儿做亲子鉴定,到拟落户地指定卫生行政部门(晋宁区指定办理机构:昆明市晋宁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办理单父亲《出生医学证明》。
七、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处理办法
《昆明市卫生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司法局 昆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昆卫妇﹝2013﹞16号)文件中明确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1.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如需证明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昆明市晋宁区公证处—宝塔路晋宁司法局,咨询电话:0871-67893403)。
2.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办理落户手续。
八、除单父亲外,《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均需母亲本人领取,非母亲本人领取的,还需提供由母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取好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姓名中不要有生僻字、繁体字、自创字,或姓氏不随家庭成员,避免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落户或无法出国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新生儿姓名将不再进行更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请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所有信息实行全国联网,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将承担法律责任。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册、户籍证明、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以上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军官证、士兵证、驾驶证、外国身份证等不作为办理出生证的有效证件。
4.办理单母亲《出生医学证明》或孩子姓氏不随父母亲姓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家属为新生儿取名时要用到第三方姓氏的,必须满足以上条件,并自行到落户地及外国领事馆咨询落户及出国留学等事项,提供情况说明,否则必须随父(母)姓。
5.其余事项请咨询相关医务人员。
温馨提示: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依法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具有法律效应,关系孩子今后上学、出国。所以新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请勿自行添加或涂改里面任何内容,也勿折叠、过塑,落户联请勿自行裁剪。
晋宁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单位地址及时间:
1.昆明市晋宁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郑和路451号四楼基层保健科办公室
办理时间:每周二、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71-67807505
2.昆明市晋宁区人民医院
办理地址:巨桥路36号七楼产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室
办理时间:每周二和周四上午8:00-11:30;下午15: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71-67809314
3.昆明市晋宁区第二人民医院
办理地址:晋宁区晋城镇晋东路26号三号楼一楼妇产科住院部医生办公室
办理时间:每周二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71-64988396
4.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注:以上提供办理资料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方法请致电咨询相关机构。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