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昆明市晋宁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昆明市晋宁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昆政发〔2023〕16号)精神,根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晋宁区乡镇(街道)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晋政发〔2023〕54号)、《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晋宁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晋政发〔2023〕63号)要求,编制了《昆明市晋宁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执法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使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区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赋权事项移交;要主动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协助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将明责、赋权、扩能工作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或执法事项评估结果需要对已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政务局和区司法局审核后,方可作出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昆明市晋宁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昆明市晋宁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政发〔2023〕64号 关于公布《昆明市晋宁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1)
附件:昆明市晋宁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