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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11-77583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1-02 09:1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5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3〕7-05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5号

发布时间:2023-11-02 09:17 浏览次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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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5号

李**

公民身份号码530***********0011

址:晋宁区******************  

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8日,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派员参加第三批“绿剑-2023”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便函[2023]2811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执法人员李正华(25010015273)、李鉴卓(25010015518)对昆明市晋宁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巡查时发现,你于2023年09月18日上午9时将晋宁区工业园区***********场地清理堆放的废旧塑料遮阴网点燃,用焚烧方式清理场地堆放的废旧塑料遮阴网等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黑色烟气及刺鼻气味。后该案件交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7-0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你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停止焚烧废旧塑料遮阴网等垃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5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3-3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500.00元整(伍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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