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1号
单位: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38058620E
法定代表人:陈光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工业园区
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违反超标排污类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8月17日至8月19日期间螳螂川支流二街河双顺闸断面水质超标等波动情况,按照《螳螂川流域国、省控断面水质达标工作任务清单第17期》(螳水达标专班便函〔2023〕20号)要求。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3年8月22日调查核实: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渣场(地采口旁)道路雨水及运输道路雨水总排口外排水排入外环境,经取样检测,结果为:渣场(地采口旁)道路雨水pH为7.12、总磷为1.08毫克/升、氟化物为0.98毫克/升,运输道路雨水总排口水pH为7.07、总磷为2.72毫克/升、氟化物为1.72毫克/升,根据受纳水体为Ⅳ类水体,你公司渣场(地采口旁)道路雨水及运输道路雨水总排口外排水总磷均超标,总磷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总磷1.0mg/L)8%、172%。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执法监测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3年9月23日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认为日常的初期雨水经4个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回用,从渣场运输道路排口排至外环境的雨水及渣场(地采口旁)道路的雨水均为单点暴雨所导致;二、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环执法[2019]42号)相关免责条款,制定了后山磷石膏运输道路硬化及洗车槽项目建设方案和厂区雨污分流提升项目改造方案,并积极推进整改;三、申请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单点暴雨导致雨水外排超标,根据你单位的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7-01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五)项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超标因子为1个、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水、气)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Ⅳ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不足 5 天、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 100%以上不足 200%/林格曼黑度4级、裁量等级为4;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提交了整改情况,正在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处罚金额下浮50%,罚款202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3-27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202000.00元整(贰拾万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