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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10-77103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0-27 15:2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6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3﹞7-06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6号

发布时间:2023-10-27 15:22 浏览次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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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6号

单位:晋宁宏晟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52743224J

法定代表人:白于辉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基地

晋宁宏晟泡沫塑料工贸违反超标排污类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21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晋宁宏晟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源排口进行执法监测。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3)048号)执法监测结果:颗粒物为58.7mg/m3 二氧化硫644mg/m3氮氧化物为242mg/m3。有组织排放废气(二氧化硫)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400mg/m316%。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监测站执法监测报告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7-08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项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水、气)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I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超标因子为1个、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为3,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30吨以上不足50吨(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 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因子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罚款313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19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313000.00元整(叁拾壹万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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