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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10-76793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0-24 14:2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3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3〕7-03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3号

发布时间:2023-10-24 14:26 浏览次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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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7-03号

何**(何**塑粉制造厂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0************616    

住址:广东省**************

何**(何**塑粉制造厂经营者)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3年9月5日调查核实:何**(何**塑粉制造厂经营者)塑粉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3年7月初开工建设,2023年7月中旬建设完成。塑粉制造项目建设投资总额5万元。你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7-03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你于2023年9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停止塑粉制造项目建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3-29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1000.00元整(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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