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2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29号
单位:云南星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86JNX8
法定代表人:程车星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孙家坝村民委员会康庄大道996、998号
案由: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云南星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星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幼儿园木质教具生产项目进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星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幼儿园木质教具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幼儿园木质教具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2年6月投入生产至今,涉嫌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未验先投”)。2022年2月7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幼儿园木质教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项目于2021年12月初开工建设,总投资额30万元,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已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查处,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晋罚字﹝2022﹞3号)处罚罚金8300元。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应罚款陆拾壹万叁仟元整(¥613,000)。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2-21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公司2023年9月1日前完成整改。
经查,该公司已提交注销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目前主要生产设备已经拆除,不具备生产条件,环境影响已经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