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2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27号
晋宁双河龙云乾矿石洗选厂:
法定代表人:韩贵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70863382D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双河彝族乡田坝村抄沙塘箐
晋宁双河龙云乾矿石洗选厂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0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晋宁双河龙云乾矿石洗选厂(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晋宁双河龙云乾矿石洗选厂项目未完成竣工环保设施验收,项目已投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份、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照片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按照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 〔2023〕1-21号),你公司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已完善你公司晋宁双河龙云乾矿石洗选厂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建设,并完成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晋宁双河龙云乾矿石洗选厂项目未完成竣工环保设施验收,项目已投产”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