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2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25号
云南义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双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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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义和实业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义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十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11.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或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或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或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 〔2023〕1-20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前完成整改。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完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 【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三)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1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