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3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32号
昆明天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云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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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天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8,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天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内有危险废弃物(废油墨桶160只约0.08吨,废墨渣0.24吨,废矿物油0.3吨)与生产原辅料、成品及其他一般固废混合贮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对<昆明天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包装纸箱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晋环保复[2017]14号)复印件、《昆明天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个啤酒包装纸箱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中“表五 环评对策措施及环评审批意见回顾(第17-19页)”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3年9月4日提交了《申辩申请书》,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你公司认为违法情节较情,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轻微,处罚应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的原则;二、你公司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免于处罚】第(五)“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 0.01 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申请免除处罚;三、认为你公司厂区面积较小危废间不够大,导致危险废物摆放位置不规范,公司刚恢复经营,新厂在建资金紧张。
综合你公司陈述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一是对于你公司的行政处罚裁量,完全按照有关法律及自由裁量权进行核算,处罚额度也是由裁量计算所得;裁量过程中,根据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已经对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的部分进行了减免。二是你公司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免于处罚】第(五)“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 0.01 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申请免除,但你公司废物数量已超0.01吨不符合免处情节;三是任何涉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不能以经营不景气就认为能够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54号)《送达回证》、《申辩申情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公司,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八)项第19条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混入危废后的混合物数量不足 1 吨、裁量等级为1,贮存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为1,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公司、裁量等级为-1)
你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将车间内,废油墨桶、废墨渣、废矿物油等危险废弃物规范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伍佰元(¥218,5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金额贰拾壹万捌仟伍佰元(¥218,5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