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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9-74470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9 10:1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29号
文号: 昆生环晋罚字〔2023〕29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29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10:17 浏览次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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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29号

云南优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泽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MA6K3FYG0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

云南优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4日、8月24日、8月25日对云南优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以下监察“你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两台印刷机配套的集气罩、活性炭、排气筒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安装,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设,年产200万㎡礼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项目已投产;2.危险废物与其他危化品混合贮存;3.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保整改验收报告、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印刷机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安装,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设,年产200万㎡礼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项目已投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你公司危险废物与其他危化品混合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你公司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包括: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建设危废暂存间,完成环保验收工作。二、受疫情、市场不好和土地产权问题,耽误环保手续的完善办理。三、危废未外排、未外泄。综上,请求免予处罚。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认定你公司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一、对于你公司的行政处罚裁量,完全按照有关法律及自由裁量权进行核算,处罚额度也是由裁量计算所得;裁量过程中,根据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已经对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的部分进行了减免。二、疫情、市场不好和土地产权问题,不能作为逃避法律处罚的理由。三、法律要求危废未外排、未外泄,同时也要求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二者互不冲突。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我局于2023年823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一、我局认定事实错误,具体包括,第一,年产200万㎡礼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的印刷废气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未建成,认定错误。理由一,是危废暂存间早已建成,理由二,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安装印刷废气治理设备。第二,年产200万㎡礼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项目已投产,认定错误。理由,你公司是进行整体机械设备联运调试,不是正式投产。第三,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定错误。理由,你公司早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因对法律不了解而未备案。二、我局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你公司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但已按按要求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项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三、我局违反法定程序。理由,我局责令整改期限内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认定:一、我局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一,年产200万㎡礼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的印刷废气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未建成,事实清楚,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你公司《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你公司提出的危废暂存间早已建成,缺乏证据,你公司提出的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在安装印刷废气治理设备,也证实你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第二,年产200万㎡礼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项目已投产,事实清楚,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你公司提出的是联运调试,不是正式投产,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关于环保设施调试的规定。第三,你公司提出因对法律不了解而未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能作为逃避法律处罚的理由。二、我局适用法律正确。你公司年产200万㎡礼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的印刷废气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未建成,项目投入生产,不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项规定;你公司危险废物与其他危化品混合贮存,危险废物约190kg,总混合贮存物约700kg,不符合不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项规定;你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项规定。三、我局调查处理案件过程程序合法。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听证笔录》《听证答辩状》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 3 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1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第1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9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危废数量混入危废后的混合物数量不足 1 吨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贮存场所已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公司2023年7318月31日分别提交了整改报告,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1-17号)进行了相应的整改:于1#车间(东侧厂房)一楼东南角建设了危废暂存间,暂存间危废规范分类贮存印刷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已建成;2023年8月17日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会议,云南优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包装纸箱生产项目(一期,即年产200万㎡礼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并于当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你公司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3年8月2日完成备案

依据上述规定及你公司整改情况,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年产200万㎡礼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的印刷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成,项目未完成竣工环保设施验收,项目已投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8.1万元;

2.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3.95万元;

3.对你公司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拾贰万零伍佰元整(520,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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