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2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27号
云南财茂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崇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PXH648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天城门村委会万鹤山
2023年 5月8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财茂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云南省核工业二〇九地质大队进行现场检测,发现该公司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涉嫌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3年5月8日、2023年6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为凭。
云南财茂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标准排放废气(颗粒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3〕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之规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云南财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元整(419,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元整(419,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