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3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30号
云南浩坤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60405967U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乡松林庄
2023年7月20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云南浩坤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查阅《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2年度),发现2022年排污许可证上许可的黄磷尾气锅炉排口(DA001)NOX年排放总量为6.54吨,实际年排放量为10.451吨,超年许可排放量3.911吨,超年许可总量59.8%。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3〕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购置黄磷尾气锅炉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对黄磷尾气锅炉废气进行处理,自2022年7至今NOX均达标排放,认真按照国家环保政策和环评审批意见的相关要求积极认真构建环保设施,经营非常困难等原因,请求对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理由,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上述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公司积极开展整改,我局已经在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时予以考虑,对你公司提出超总量排污行为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捌仟元整(¥648,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捌仟元整(¥648,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