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2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23号
云南立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明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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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二街乡
云南立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9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渣堆放场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2.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废渣堆放场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项“第八条【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十七项“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废渣堆放场“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