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昆明市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发展改革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等;
(三)其他关系全区经济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局属各科室(中心)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局属各科室(中心)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归档整理,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