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景区景点周边流动摊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古滇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现将《昆明市晋宁区景区景点周边流动摊贩管理办法(暂行)》(晋文旅联〔2023〕4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昆明市晋宁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晋宁区景区景点周边流动摊贩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容及景区景点周边环境卫生管理,
规范市容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旅游体验,维护晋宁区旅游品牌及形象,实现“便民利民、规范有序、和谐美丽”的目标,依据《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摊贩是指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在景区景点周边利用城市道路及户外公共场地等,随意摆设摊点的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是指在景区景点周边为规范城区流动摊贩管理为目的,在方便游客体验、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情形下,经备案登记允许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景区周边空置场地,摆摊设点的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
第四条 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在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景区景点运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情况下,科学、合理地设置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流动摊贩除规定的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外,其他区域原则上应当进店入市经营,不得倚门经商和占道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景区景点周边流动摊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执法。
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景区景点周边流动摊贩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有条件的路段或区域,提出设置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的意见,由城市管理部门审核,统一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并实行信息共享。
文旅部门负责在区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协调、督促各乡镇(街道)、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各专项方案并推进实施。分析通报旅游市场秩序状况、涉旅投诉受理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意见。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涉旅案件的办理,指导督促案件查处,以及完成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依据本办法设置的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内并经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获得临时占道摊位卡的食(商)品摊贩,依法加强对食品摊贩销售商(食)品的质量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确保食品摊贩销售商(食)品质量安全,并及时处理相关消费纠纷。(区市场监管修改意见)
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景区景点流动摊贩的管理和规范工作。
古滇管委会统筹协调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古滇欢乐世界及周边的综治维稳、社会治安、信访接访、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社会综合事务管理工作;不涉及村组和当地群众的矛盾纠纷,以管委会为主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村组和当地群众的矛盾纠纷,由属地乡镇(街道)为主负责协调处理。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晋宁区景区景点周边流动摊贩的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宣教结合,逐步引导严管路段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流动摊贩就近入店,入市(市场)或进入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内经营。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坚持“疏堵结合、长短结合、便民利民、相对集中、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对管辖区域内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流动摊点,合理划定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的有机结合,使得流动摊贩由杂乱无序变整洁有序,由随机流动变相对固定。鼓励发展有本区特色,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打造旅游名片,且符合消费导向经营项目的 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进入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内摊贩,应当按照划定区域和指定位置经营。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适时对辖区内存在的流动摊点进行重新梳理,及时调整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确定的临时疏导区域应当明确具体的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和相应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设置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如遇城市规划、项目建设或市容管理等其他需要时,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经营活动。如该疏导区域不能继续使用时,该疏导区域自动取消,疏导区域内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撤除,不予另行安置。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条 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流动摊贩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进行动态规范管理。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擅入各疏导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流动摊贩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内的流动摊贩,在取得临时规范疏导区域的管理责任单位允许后,应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三包”承诺书》和《临时经营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外来流动摊贩还需提供固定住所证明。备案登记后,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向流动摊贩发放临时占道摊位卡,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备案登记后不得擅自转让、转借、转租。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今后不再予以备案登记。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经备案登记的临时规范疏导区域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按规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段和项目规范经营,不与周边正常经营商户产生恶性竞争;
(二)经营过程中必须保持摊位、桌椅摆放整齐有序,依法规范经营,严格服从管理;
(三)经营者应当保持良好的经营秩序,不得大声叫卖或采取各种扩音设备招揽顾客,噪声扰民;
(四)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五)经营区域内的卫生保洁由经营业主自行负责,经营者须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垃圾桶。做到摊在地净,摊撤场清;
(六)经营者要主动配合、自觉服从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干扰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七)经营者还应当遵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卫健、民宗、文旅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超出划定的范围经营,严禁随意占道、乱堆乱入,扩大经营面积;
(二)乱倒垃圾污水,向河里倾倒泔水及各类废弃物或杂物;
(三)乱拉电线或超负荷用电等产生安全隐患的各类行为;
(四)损坏市政设施、损害园林绿化、乱涂乱画;
(五)搭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含摊棚、遮阳棚等);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如举办大型活动由企业方向文旅部门报备,由文旅部门和景区景点管理方提出管理意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如有必要,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集中整治。
淡季:由景区景点管理方对周边流动摊贩进行实时监管,如有突发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城市管理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逻监管。
旺季:由景区景点管理方、属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加大监管及研判力度。如遇因抢占摊位引发的突发事件、治安事件、暴恐事件,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110处理,并向区政府报告,统筹相关部门介入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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