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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9-74329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5 10:3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31号
文号: 昆生环晋罚字〔2023〕31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31号

发布时间:2023-09-15 10:37 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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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31

云南浩明精细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68801695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栗庙村委会  

2023720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浩明精细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黄磷装置环保技改工程项目增加黄磷尾气锅炉新增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一套,黄磷装置环保技改工程项目于20211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至今未完成黄磷装置环保技改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二是黄磷尾气锅炉排放口(DA0062022年氮氧化物年实际排放量超过年许可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20238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350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排污许可证变更致使未能开展环保验收,购置环保设施,企业亏损等原因,综上,请求对公司从轻或免予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理由及整改情况,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上述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减轻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开展整改,我局已经在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时予以考虑,对你公司提出超总量排污行为从轻或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同时根据你公司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之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处罚金额下浮5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伍佰元整(¥255,500)。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捌仟元整(¥648,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共计玖拾万叁仟伍佰元整(¥903,5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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