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2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21号
昆明立白日化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052207900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昆明立白日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1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被纳入昆明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依据《2022年昆明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3.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已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