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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8-72145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8-03 14:0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24号
文号: 昆生环晋罚字〔2023〕24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24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14:02 浏览次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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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24

晋宁双龙红砖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龚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81695246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汉营新村

2023 年3月16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晋宁双龙红砖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被纳入昆明市 2022 年重点排污单位(依据《2022年昆明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3〕3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3.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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