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2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22号
单位:昆明腾广墙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碧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78727617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基地
2023年2月28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腾广墙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烧结砖生产项目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涉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28日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8张、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昆明腾广墙材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3.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对昆明腾广墙材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