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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7-71259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11 13:1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15号
文号: 昆生环晋罚字〔2023〕15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7-11 13:15 浏览次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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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3〕15号

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K84MX0U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清水河村委会红山林场

2023年5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 (以下监察“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厂址西侧的原料堆放区贮存的粉煤灰等原料未采取严密围挡、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1.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整(¥53,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整(¥53,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3年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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