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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7-71226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10 11:2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4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3〕14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7-10 11:27 浏览次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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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4号

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金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88568306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宝峰工业片区

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 〔2023〕1-16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前完成整改。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于2023年6月12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 0.01 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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