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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307-71074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03 14:5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5号
文号: 昆生环晋不罚〔2023〕15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不予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7-03 14:57 浏览次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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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5号

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厂分公司:

负责人:李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064293818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夕阳乡昆钢上厂铁矿

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厂分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 3 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厂分公司(以下监察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公司运营管理的阿气车拉空箐尾矿库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及改正情况

对于你公司运营管理的阿气车拉空箐尾矿库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1-9号),责令你公司对阿气车拉空箐尾矿库配套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并于2023年4月28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你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6月5日、6月20日,向我局提交改正情况报告,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进行执法后督察,发现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1-9号),完成1#监测井建设,2#3#监测井正在建设。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

你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述求:不予处罚。

经我局查证,认定你公司关于阿气车拉空箐尾矿库未配套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陈述、申辩部分成立。

三、不予处罚的依据

按照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1-9号),你公司整改期限超期,但最终落实了整改要求:建设三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以及我局2023年6月25日案件集体讨论结论意见,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运营管理的阿气车拉空箐尾矿库未配套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政策法规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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